近日,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汪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蔡某与汪某因转让一条香烟的事产生纷争,导致二人不快。4月21日晚,汪某酒后与被告人蔡某通电话时就此事再次发生争吵。
随后,汪某赶到被告人蔡某家中与其理论,继而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蔡某持菜刀砍向汪某,致汪某左耳等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系累犯,具有犯罪前科及具有自首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