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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地及赌具收取“台费”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7395作者:黄山中院   2019-12-23 16:56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经营茶楼为名,实际在茶楼内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获

取利益的犯罪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王某

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黄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

区以经营茶楼为名,在茶楼内开设包厢14间,并提供麻将机、麻将等工具供他人赌博使用。每间包

厢分下午场和晚间场,每场收取“台费” 人民币40元、60元不等。在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

信收款二维码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98448元。 


黄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且期间有

未成年人参与,其行为显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

决。二审期间,经法官释法明理,上诉人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并提出撤回上

诉的申请,黄山中院作出准予王某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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