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8061作者:黄山中院 2020-01-06 17:09
2018年12月,被告人姚某伙同汪某、任某等九人商议开设赌场,并商议分工,其中有出资、负责抽水,记账、打杂,赌场望风,提供赌具等。九名被告人共设置赌场7场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各自并按协商获利。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姚某又伙同王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商议,以参赌人员名义参加赌博,使用诈赌工具骗取其他参赌人员钱款。当晚22时许,被告人姚某和王某甲、史某、李某、王某乙陆续到达约定地点,与其他参赌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在赌博中坐庄。在前往约定地点途中,李某将诈赌工具中带有微型摄像头的酒杯交给史某,让史某在赌博中按其暗示下注保证赢钱,史某利用保管赌具之便,实施调包将此酒杯放到赌桌供赌博使用。赌博过程中,王某乙通过观看显示器,提前知道酒杯中骰子的单双结果,暗自通过遥控设备发送给身上藏有接收信号振动设备的李某及姚某,两人便以此决定是否“卖宝”“买宝”或者“押宝”,同时李某则通过事先约定的摸鼻子或嘴巴等暗示给王某甲、史某,以便于其准确“押宝”,王某乙借机偶尔参与“押宝”。通过上述作案手段支配、掌控整个赌局输赢,姚某等骗取其他参赌人员钱财共计22000余元,其中姚某分得40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等九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姚某等人处以一年五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被告人任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黄山中院提起上诉。
黄山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上诉人任某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任某对原审判决的意见及上诉理由,针对任某提出的意见进行释法明理,任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任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作出准许任某撤回上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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