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6137作者:黄山中院 2020-05-08 14:39
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因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两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宣判后,被告人韦某、覃某均不服,分别向黄山中院提出上诉。黄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休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覃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两人分别与覃某甲(已判决)等人合谋以骗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8月,在覃某甲的介绍下,覃某与前往广西相亲的安徽休宁人金某认识,同年8月21日,覃某与金某到休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金某为该起婚姻先后给付覃某等人彩礼等费用5万余元,并为覃某购买金首饰若干。数日后,覃某以家中有事为由,从金某家离开未再返回。2015年7月初,被告人韦某以同样的方式,在覃某甲的介绍下与前往广西为儿子余某甲(聋哑人)相亲的安徽休宁余某乙父子认识,并虚构韦某也不会说话的事实。同年7月14日,韦某与余某甲到休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余某乙给付韦某、覃某甲彩礼金等费用6万元。同日夜里,韦某趁余家人熟睡从余家逃跑,后因问路被村民识破并报警。同年7月15日,韦某将骗取的5万元退还余家,与余某甲登记离婚后离开。
休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骗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婚姻诈骗,就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的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以此种方式骗取钱财虽已不是个别现象,但在农村或一些贫困地区及特殊人群还是出现屡屡被骗情况,使一些原本不太富裕的家庭人财两空,后果不堪设想。而利用婚姻为诱饵骗取钱财,害人害己。提醒公民婚姻无儿戏,用钱买来的婚姻是不可靠的;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数额较大,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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