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9929作者:安徽网 2020-05-20 15:11
日前,根据我省相关文件,结合黄山市试点经验,黄山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就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业主为主体、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为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的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实施,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
实施主体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实施主体签名或盖章。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程序包括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协商达成意见,编制增设方案、协议方案公示、组织联合审查、施工图纸设计、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其中,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住建局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所在地县(区)住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满足安全要求、规划要求、审批要求等前提条件。其中,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增设的电梯建筑风格应协调,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应外观一致;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增设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增设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区县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要积极推进电梯增设;对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但暂不实施的,要在管线、设备迁移等方面提前预留。住建部门作为增设电梯的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供水、排水、强弱电、燃气等运营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各地可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情况将纳入省、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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