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6994作者:新安房产网 2020-06-09 16:48
一、修订的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2年因仙人洞南路改造等项目建设的需要,急需制定符合我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相关配套政策。2012年3月份由原市房管局牵头起草,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一直执行使用至今。
2016年《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和2019年《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相继出台,与《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不相一致,根据新形势发展和2019年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9年6月17日市住建局完成修订稿初稿,6月18日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20日召集了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对初稿进行逐条研究修改,会后,第二稿发往上述单位和屯溪区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修订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协调、审查后形成修订草案。
2020年5月6日,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修订草案)》,5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20〕9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重新明确了征收主体
《规定》第一条所称的中心城区为屯溪区行政范围。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含新潭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潭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调整了特困户保障的认定条件
为了与已公布的《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和屯溪区现行做法保持一致,将《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二款“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本地区内无其它处住房,且属生活特殊困难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含54㎡),且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修改为“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本地区内无其它处住房,且属生活特殊困难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含54㎡),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也是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政府给予棚改特殊群体特别照顾的一项惠民政策。
(三)调高了搬迁补助费标准
将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调整为“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四)调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重新分类住宅多层及高层
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一级地段10元/㎡·月;二级地段9元/ ㎡·月;三级地段8元/㎡·月(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月(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根据住建部2019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修改为按高度分类,明确了多层和高层建筑的国标,即修改为“安置房为多层的(建筑高度为27米及以下),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100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
四、实施范围
黄山市屯溪区行政范围。
五、下一步打算
1.印制政策汇编,对百姓开展政策宣传。
2.对新实施的征收项目,屯溪区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务必严格按照新《规定》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六、关键词
1.征收主体: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含新潭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决定的公告:由屯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载明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地点和范围、征收部门和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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