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8596作者:安徽网 2020-06-12 15:32
6月11日,黄山市卫健委以案情分析的形式,通报了一起休宁县吴秀华诊所疫情期间为故意接诊发热患儿案。
2020年3月25日,吴秀华诊所接诊一位2岁名为琪琪(化名)的发热患儿,此患儿为当天到黄山市人民医院就诊,拒绝住院治疗后自行到吴秀华诊所诊治,屯溪区卫健委摸排发现后,将此情况通报给休宁县卫健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诊所不得截留、收治发热病人,经查违反了“休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及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规定,涉嫌故意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有关规定。
休宁县卫健委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8日在吴秀华诊所现场核实,发现有为患儿琪琪开具的2020年3月25日的就诊处方,但在其门诊日志中未发现该患儿的门诊相关登记,相关证据逐一固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1、警告;2、处罚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
本案是在重大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令五申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得截留和诊治发热病人的情况下,蓄意违反规定,收治发热病人,且没有进行门诊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蓄意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病情之嫌,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处罚。本案的意义在于发生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的性质和行为比较恶劣,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有顶风作案之嫌,遂要加重处罚;只是患者没有确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没有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没有造成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危害,遂不考虑诊所的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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