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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出台意见 支持个体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

查看:8845作者:安徽网   2020-07-17 17:11

7月16日,歙县政府出台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支持“7·7” 洪灾受灾受损严重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恢复生产。

支持范围是“7·7”特大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纳税地在歙县境内。

政策措施方面,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并用活用足各项金融政策,对确因严重受灾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场主体,及时协助办理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和延缓利息支付等手续,缓解受灾市场主体还贷付息压力。加大对受灾市场主体直接投放信用贷款的力度,为受灾市场主体争取更加优惠的利率。由县担保公司增信的新增抗灾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85%,新增再贷款再贴现全部用于助力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各金融机构将受灾市场主体存量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其中,对受灾严重的规模以上企业(下称规上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下称战新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新企业)存量贷款年利率降至3.85%以下。

降低受灾市场主体新增抗灾贷款担保门槛,取消实物反担保限制。对受灾严重市场主体给予容缺快速办理,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和高新企业可给予超限额担保,对所有新增抗灾贷款免收担保费用。

对受灾严重工业及商贸企业在2020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增的抗灾信用贷款,按年利率不超过3.85%的标准由财政资金据实贴息一年。

对受灾严重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增的抗灾信用贷款,按年利率3.85%的标准由财政资金据实贴息一年;单户补贴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高新企业存量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单个企业所有贴补利息上限为200万元。

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购置机器设备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5%给予补助;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高新企业设备维修费用按设备净值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新购和维修设备补助上限为120万元。

对受灾严重的工业及商贸企业按2020年6月底参加社保职工人数给予2000元/人(贫困劳动者加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2020年7月7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裁员率须低于人社部门相关要求)。

对所有受灾市场主体2020年7月份水费予以全额减免。

对受灾严重的工业及商贸企业2020年4月—2021年3月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全额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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