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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还打民警 祁门一原村干部被判拘役

查看:8144作者:安徽网   2020-07-29 17:22

日前,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小路口镇某村原村委会主要负责人,2020年1月16日19时许,其与同村胡某等人酒后步行至小路口派出所时,王某与石某在小路口派出所值班室门口过道内发生口角。值班刘警官便上前了解情况,石某欲进入派出所值班室时,王某对石某进行拉扯、推搡几下后,用双手拽住石某的双臂将其摔倒在地。值班刘警官见状便警告王某不得滋事,并叫其他值班民警予以协助。当值班民警上前查看石某的伤情时,王某则继续向前靠近石某。值班民警再次警告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之后王某突然挥起右手朝值班民警的左耳根处打了一拳。后王某被制服并带至值班室,但在值班室内,王某还对值班民警进行言语挑衅、威胁。

2020年2月12日,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值班民警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实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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