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9790作者:安徽网 2020-09-01 17:45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2.0484万元。日前,原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庄祖飞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0484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庄祖飞,男,汉族,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大学文化,原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祖飞利用担任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和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0484万元,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祖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04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庄祖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庄祖飞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