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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味,严惩!

查看:8734作者:平安祁门   2020-09-28 17:49

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今年春节前夕,祁门县闪里镇的张某某非法收购了一批“野味”,准备春节期间自家食用,另外准备送些给生意客户尝尝鲜。森林公安接到举报后,对他家依法进行突击检查,当场从其家冰柜查获疑似野鸡冻体4只(去毛,部分头脚不完整)、疑似黄麂(死体,皮毛完整)2只、疑似豪猪(死体,皮毛完整)1头,当场依法扣押。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4只疑似“野鸡”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黄麂(小麂)和豪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非法收购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将对张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因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检察官说法】

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了4只白鹇(去毛,部分头脚不完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张某某还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野”≠更有营养
“野”≠鲜
这已是一种陈规陋习
拒绝野味:
不猎奇,不贪嘴,
病从口入,教训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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