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8396作者:安徽网 2020-10-23 17:54
10月21日,黄山市政府通过官网发布《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条例规定在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如违反这一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共六章33条。其中,列出了14条倡导文明行为和7条鼓励文明行为,包括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爱护公共财物;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扶弱助残,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注重个人卫生,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拒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以及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合法适当、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等。
“条例”明确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嬉闹。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通行,违反规定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等。 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不得出现的行为,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焚烧垃圾、冥纸,抛洒祭祀物品;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不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遵守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等。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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