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7407作者:安徽网 2020-12-28 16:48
2020年12月2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良政、徐基坤案,其中,陈良政被指控犯有贪污、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诈骗等4项罪行。徐基坤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此案,陈良政有独自犯罪行为,有与他人合伙犯罪行为,陈是主犯,徐是从犯。案件审理时长约5小时,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长期担任村级主官,曾赌博、打人被处罚
陈良政,男,今年50岁,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人,长期担任港上村负责人,案发前是祁门县港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其经营木材加工厂。
2015年12月7日,陈良政等4人在祁门县城聚赌被民警当场查获,陈良政被警方予以行政处罚二百元处罚。因为赌博,陈良政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8月16日,陈良政在县城喝酒后,遇到举报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人徐某某(40岁),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徐某某轻微伤。当年8月21日,陈良政被祁门县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8天、罚款400元的治安处罚。
原村党总支书记被控四宗罪
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港上村党总支原书记陈良政被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8日,陈良政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陈良政被执行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陈良政犯敲诈勒索罪主要有两宗事实。一是2015年,铜陵人许某某等3人经朋友介绍,在闪里镇文堂村合伙买山场砍树,办理了各种相关手续。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良政找许某某等人买杉树,因出价较低,双方没有谈拢。10天后的一天上午,陈良政听说许某某等人把杉树卖给了他人,异常恼火。就找他人借了一辆面包车,陈良政开自己轿车,两辆车一前一后,把许某某装树的大挂车堵住。碍于陈良政的身份和势力,许某某一方找到陈良政,陈良政索要“赔偿”,以许某某一方的杉树卖给他人比卖给陈良政多赚了三万元,就要赔偿陈良政三万元,经讨价还价,答应赔偿两万元,并预先支付了一万元现金给陈良政。后来,陈良政多次打电话索要余下的一万元,没要到。
另外一起,是2015年底,浙江、江西等地的张某等人经人介绍,欲到闪里镇港上村黄泥坑合伙种灵芝,时任黄泥坑组长江某某带张某等人到陈良政的木材加工厂拜访,表达了种灵芝的想法,并提出给村里3000到5000元的管理费,陈良政当场答应。得到口头应许后,张某等人便从浙江拉了相关种植材料过来,因为怕出问题,张某等人再次找到陈良政,想要缴纳先前说好的管理费。陈良政当场提出入股五万元,且不管是否赚钱,都要获得五万元利润的要求,因为花了较大成本,考虑陈良政村干部的身份,怕不答应就无法顺利种植灵芝,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张某心里不愿意,但是没有说话就离开了。之后,开始在黄泥坑种植灵芝,中途,张某多次打电话给陈良政,提出让陈良政拿之前说的投资的五万元股金,未果。2016年9月,张某等人收获了第一季灵芝,2017年年初,陈良政打电话索要五万元利润,张某以可能亏损为由提出两年付清,因有生意往来,陈良政就叫张某一方将钱转给他人,张某一方按要求转账了30000元(其中5000元为张某等人使用陈良政磅秤的费用)。2017年9月份,张某等人收获第二季灵芝后,离开了祁门县,陈良政多次通过打电话讨要剩余的25000元,未果。
诈骗罪方面,2013年,陈良政与徐基坤合伙租了24亩水田办鱼塘,鱼塘建设中,陈良政通过伪造会议记录等材料的方式,使该鱼塘申报为为项目,五万元扶贫资金打入徐基坤账户后,徐全部用于鱼塘建设,后因农药污染等问题,养鱼失败。鱼塘无人管理,被废置。2016年,该鱼塘以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某某。
职务侵占罪方面。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陈良政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20.2万元,伙同徐基坤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12.2万元。
贪污罪方面。2013年3月左右,港上村挂职第一书记刘某某(另案处理)争取到某建设项目资金12万元,取得该笔资金后,被私分,其中,陈良政分得四万元,刘某某分得七万元,港上村原村村支书某某(另案处理)分得一万元。
被告人徐基坤,男,今年57岁,2008年至2014年任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仓坦组组长。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被祁门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对部分指控有异议,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陈良政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五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侵占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基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良政共同侵占集体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被告人陈良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基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陈良政对部分犯罪罪名及相关罪名认定数额有异议,被告人徐基坤认罪认罚。其中,陈良政对贪污罪认定未持异议,但对自己所分得的数额有异议,对诈骗罪构成持意义,对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数额提出了异议,同时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提出了异议。
量刑建议方面,对陈良政认罪的贪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徐基坤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基坤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陈良政以及其辩护人对持有异议的内容部分进行了辩护,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徐基坤的辩护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辩护。公诉人就异议部分结合案件事实与查明情况进行了答辩与回应,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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