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8789作者: 2019-12-05 17:20
今年4月26日13时许,男子陈某某驾驶“保时马”牌两轮电动车,与步行的王女士相撞。王女士经黄山市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经休宁县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王女士家人将电动车的厂家浙江中立车业有限公司及销售商起诉至休宁县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二轮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上的表述充分证明,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违反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技术标准,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缺陷,属于禁止性生产与销售的产品而生产与销售。”
浙江中立车业有限公司辩称,引发王女士身亡的原因与产品质量没有关系,主要责任是陈某某。因此,其公司不该承担任何责任。此后,司法鉴定部门对事故车辆属性进行鉴定认为,该事故车辆具有两个车轮,无脚踏骑行功能,称重显示其重量为111公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要求,符合《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的定义,因此,该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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