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黄环罚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徽州康佳化工)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是2019年11月29日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称,根据黄山市公安局提供线索,该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徽州康佳化工”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危废管理台账拉真空废液产生量、回用量与根据实际生产报表统计核算的拉真空废液产生量、回用量不符。部分拉真空废液排入事故应急池,与事故应急池内暂存的酯化废水混合存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9日书面告知该单位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该单位于11月21日书面提出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将拉真空废液与酯化水混贮的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12月9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黄环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山市徽州区聚能供热有限公司(下称徽州区聚能供热)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是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称,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徽州区聚能供热”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灰水搅拌池周边地面有石灰水溢流至附近雨漏,通过厂区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经对排入外环境的石灰水进行PH试纸检测,显示呈深黑色。该单位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根据预案要求落实应急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1日已经书面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11月22日书面提出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在雨水总排口安装控制总闸,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同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该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