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2018-01-02。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中止审查后,徽商银行再度“杀回”IPO排队队伍。 近日,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于近日向该行发出恢复审查通知书,决定恢复对A股发行的审查。 记者注意到,在重回A股IPO排队行列前,徽商银行刚经历过人事上的大变动——原董事长李宏鸣辞任,原行长吴学名接任董事长一职。 而值得玩味的是,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上海宋庆龄基金会背后的“中静系”——上海中静(实业)集团(下称“中静集团”)董事长高央在9月底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曾强调,徽商银行重启IPO必将在原董事长李宏鸣辞任之后。 回归时间点“微妙” 2017年3月,徽商银行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鉴于该行须就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要求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与部分董事、股东进一步协商,且考虑到该行审计服务机构面临更换,该行3月23日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向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A股发行。 2017年4月18日,徽商银行公告称,证监会同意该行中止A股发行审查。 不过,《国际金融报》记者此前多方采访时发现,事实上,高层内斗、股权纠纷、经营混乱都是徽商银行上市路上的“绊脚石”。 尤其是高层内斗,高央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徽商银行重启IPO必将在原董事长李宏鸣辞任之后。 当时,高央强调,中静与徽商银行董事会没有分歧。“我们只是与其董事长、董秘有分歧。徽商银行公司治理存在问题,但又不愿纠正,甚至发展成内部人控制,这是问题的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布重回A股IPO排队队伍前,徽商银行刚刚宣布董事长李宏鸣辞任,原行长吴学名接任董事长一职。 徽商银行还表示,目前该行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委员共6人,其中3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未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的要求。为符合上述规定,该行将计划增补独立非执行董事至董事会及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目前,徽商银行正在选择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 公众持股量进一步下降 尽管目前徽商银行A股发行恢复审查,但其股权结构仍令人担忧。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徽商银行发布的公告,该行目前的H股公众持股量为约16.92%,仍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最低25%的水平。 其中,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该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约14.86%。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皖能集团直接、间接持有该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合计约10.65%。 记者梳理发现,徽商银行的H股公众持股量问题始于2016年。2016年5月11日,徽商银行第一次发公告表示,其H股公众持股比例低于港交所规定的25%红线。时隔不足一个月,徽商银行又发公告称,该行的公众持股比例已由24.12%进一步下降至20.05%。 去年6月27日,徽商银行再发公告,称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其间接控制的中静新华香港增持徽商银行H股权益。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持有徽商银行已发行普通股增加至14.20%。徽商银行H股的公众持股量进一步下降至约19.68%。 如今,最新公告显示的16.92%,已更加逼近港股最低公众持股停牌线(15%)。 对于公众持股量的持续下降,此前徽商银行曾公开解释,H股公众持股量持续低于最低水平是由于本行主要股东持续增持本行H所致。 而从此前的公告来看,所谓的“主要股东”矛头直指“中静系”。 据悉,上海中静实业集团(即“中静系”)实际控制人于2011年将该集团97.5%的股权捐赠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经营权则继续保留,而对徽商银行连续增持的决定亦由“中静系”作出。截至目前,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控制的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Wealth Honest和Golden Harbour均持有徽商银行股权。 徽商银行在最新公告中给出的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本行主要股东减持其所持的本行股份;继续推进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项目;在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周详计划的基础上,择机进行H股配售。 对于徽商银行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已经与该行大股东进行讨论,《国际金融报》记者今日再次采访中静集团相关人士,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记者 陈圣洁
金融界2018-10-29投资者报。 徽商银行版“宝万之争”激化酿恶果公司治理乱象纷呈致连续受罚 通过不断增持,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已成为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但股东间的分歧却呈加剧趋势。更令投资者忧心的是,在股东之争背后,徽商银行连续受罚,且核心指标已经连续五年下滑 徽商银行版的“宝万之争”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徽商银行的罚单也是接踵而至。去年以来,徽商银行收到15张罚单,罚款335万元,其中有9张均与贷款资金违规操作相关,与此对应的是,徽商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连续五年下滑。对此,某大行支行行长告诉记者,贷款资金容易出现问题,因为资金难以追踪用途,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现在都是流水作业,要求客户经理盯紧每一笔贷款资金有一定难度。 徽商银行版“宝万之争”中的野蛮人是,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通过大举增持H股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却引来监管关注。若H股公众持股低于15%,徽商银行将面临停牌。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徽商银行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前,对方未做任何回应。 新版“宝万之争” 曾轰动一时的“宝万之争”掀起资本市场的腥风血雨。历史的车轮循环往复,徽商银行被指将成为下一个“万科”。 值得玩味的是,万科曾于徽商银行赴港上市前夕,作为基石投资者出资30亿港元认购8.8亿股,持股8%。但新一轮“宝万之争”,万科只是配角,主角是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和徽商银行董事会,两股力量在绞杀。 2017年年末,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徽商银行14.86%股份。 持股路径如下: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间接全资控股中静安银,中静安银全资控股中静新华资产(持有徽商银行2.04亿股),中静新华资产全资控股中静新华资产(香港)(持有徽商银行1.19亿股)和中静四海实业(持有徽商银行4.45亿股),中静新华资产(香港)全资控股Wealth Honest Limited(持有徽商银行4.75亿股),Wealth Honest Limited全资控股Golden harbour(持有徽商银行4亿股)。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持有徽商银行16.12%股份,仍在增加。增持路径即Wealth Honest Limited持有的H股股份从4.75亿股增至4.84亿股。 随着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的持续增持,双方的矛盾正在激化。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撤回A股发行申请的公告》,决定撤回A股发行申请。外界传闻,撤回A股发行申请是中静四海实业实控人作为非执行董事未在上市申报材料更新稿件上签字所致。 6月12日,徽商银行在《再次延期召开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变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及股息派发时间》中提到,董事会于2018年6月8日收到股东中静四海实业及Wealth Honest Limited提出的利润分配临时提案。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将该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7月2日,《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及派付股息及红股发行相关安排》显示,在中静四海实业等提呈的提案投票中,获得反对票62.64%。 中静四海实业提交的审议未通过。最终,派发股息方案按照董事会提议进行,为每10股送1股(含税)加每10股派人民币0.25元(含税)。 实际上,早在2014年7月,双方就曾对簿公堂,中静四海实业等作为原告将徽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一审法院驳回之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二审驳回上诉。 一正一负,双方打成平手。 恶果渐现? 在股东之争背后,徽商银行的经营状况也备受外界外注。10月15日,淮北银监分局向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出具罚单,因“该分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管理不到位,致贷款资金转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按照《银监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罚款30万元。 上述支行行长告诉记者,上述违规行为,即贷款资金兜了一圈又回到银行。通过贸易合同将贷款资金转出去了,又以保证金的形式兜回来了,因此无法举证资金最初来自于银行贷款资金。 据统计,去年至今,徽商银行共计收到15张罚单。其中,9张罚单均与贷款资金违规操作相关。公司因贷款资金违规操作共计被罚160万元。 上述多个罚单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上述行长认为,贷款资金容易出现问题,因为资金难以追踪用途,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现在都是流水作业,要求客户经理盯紧每一笔贷款资金有一定难度,若出现不良贷款,客户经理要承担责任,亲自负责催收,甚至是之后的不良贷款处置。 今年10月8日,安徽银监局向徽商银行出具罚单,因“违规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罚45万元。 “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一般通过司法拍卖、打包出售、核销(银行用利润冲),其中核销是最后的手段。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内外勾结,从而廉价出售打包资产,拍卖价格远远低于价值。”上述行长解释道。 目前,徽商银行有总行、合肥分行、芜湖分行等18个分行或总行。去年至今,被罚主体接近六成,包括总行、合肥分行、淮北分行、蚌埠分行、铜陵分行、黄山分行等10个分行或总行。 对外屡收罚单,对内资本充足率每况愈下。2013~2017年年末,公司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19%、13.41%、13.25%、12.99%、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0%、11.50%、9.80%、8.79%、8.48%。根据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需分别达到10.5%、7.5%。由此看来,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在监管红线处徘徊。 为此,10月12日,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将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或二级资本债券,用于充实公司的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思维财经出品)
环球老虎财经2020-07-16财经领域创作者,上海鸣应。/ 命运多舛的徽商银行回A计划原本在2019年基本“板上钉钉”,而此时杉杉系欲接盘中静系所持股权,显然有“套现”的打算,但因股权收购额巨大杉杉系迟迟未付清款项而被中静系单方面终止协议,最后双方互诉法庭。 7月14日,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函告,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所持有的公司3.89%股份被冻结。此次冻结申请人为安徽黄山人民法院,牵涉的官司为中静系转让其所持徽商银行的股权给杉杉系。 事件的始末需回溯至2007年,彼时,作为共同盟友的中静系和杉杉系共同入股徽商银行,此后,中静系通过不断在二级市场增持徽商银行成为第一大股东。而在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中静系与徽商银行的内斗也拉开了帷幕。 其间经历了拒绝徽商银行回A签字,反对分红提案,“逼走”董事长,重启回A计划等一系列事件。原本一直没有下文的回A计划也在2019年有了曙光,这本该是一个令各方股东满意的结局。 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持股12年的中静系却在2019年8月曝出要“清仓减持”徽商银行,接盘者正是曾经的战友杉杉系。而杉杉系的“接盘”或许正是看中了其回A已经提上进程,进而欲斥资121.5亿拿下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地位以便后期“套现”。 据高央所述,正因为资金额巨大,杉杉系一直拖延付款。作为杉杉系旗下重要资本运作平台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同样面临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正因此,双方因股权纠纷闹上法庭。而资本系的干扰也让徽商银行的回A之路再次被迫延迟,公司拟将上市延期至2021年6月29日。 中静系步步为营取得第一大股东位后“出清”徽商银行 徽商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全国首家由城商行、城市信用社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安徽省唯一一家城商行。 而中静系与徽商银行的“缘分”由来已久。“中静系”是指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静新华资管、中静四海实业、Wealth Honest、Golden Harbour、中静新华资管(香港)等公司。 2007年,中静系与杉杉集团重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四海”),并通过中静四海受让徽商银行1.41亿股权。2008年徽商银行增资扩股,中静四海以低于市场价7成的价格再拿下徽商银行3亿股份。 2011-2015年,中静系不断增持,并于2015年9月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就在中静系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之后,徽商银行与中静系的内斗也由此拉开帷幕,双方你来往,好不热闹。 中静系与徽商银行首次交锋是在2015年,当时中静系因不满徽商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而发起诉讼,这场诉讼最终以中静系败诉收场。 2016年4月,中静四海因不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再次交锋。2017年3月又因分红问题遭中静系反对。 股东与管理层多轮的内斗令2015年便准备回A的徽商银行一直没有成功。最后前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辞职换了暂时“止战”。 2018年12月,徽商银行再次发布了A股上市计划,拟以1元面值发行不超过15亿股。2019年,徽商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通过了A股发行相关的多个议案。 颇具戏剧性的是,中静系在入股徽商银行历经多年一路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却在2019年8月选择清仓减持,而接盘方是曾经的合作伙伴杉杉控股。 现金分红分歧是中静系清盘的内因? 徽商银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一直是双方“内斗”的重点方向。而为何中静系如此看重徽商银行的现金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中静新华发行了2期公司债:16中静01(发行规模8亿元)、16中静02(发行规模9亿元),期限均为6年(4+2)。 而中静新华的核心资产是徽商银行股权。截止2019年12月末,中静新华对徽商银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86.31亿元,占总资产比例为60.45%。 中静新华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资本金、借款、16年发行的两期债券融入的资金、股息等。 2016年-2019年徽商银行派息方案分别为,每股分别派人民币0.061元、0.29元、0.064元、0.17元。在徽商银行2016年股东大会召开前,“中静系”曾提出过按照2013-2015年度平均分红同等水平分红,即按净利润的31.57%分配利润,但该分红方案未获通过,此后也因分红方案双方多次交锋。 图片来源:徽商银行 除了分红少之外,中静新华两期债券进入回售期或许也加速了其出售徽商银行股权的进程。根据公告,中静新华“16中静01”回售登记期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登记数799.79万张,耗资8亿。 多年的内斗中,中静系并没有捞到好处,反倒有深陷其中之意。在投资徽商银行12年之后,中静系选择了清仓,接盘方为杉杉系。 而中静系、杉杉系与徽商银行的渊源可追溯到2007年。2007年,中静系与杉杉集团重组中静四海,中静新华和杉杉集团分别持股中静四海51.65%、48.35%,并通过中静四海受让徽商银行1.41亿股权。 中静系离场,杉杉入局徽商银行看中其回A上市“套现”? 2019年8月27日,中静新华发布公告称,拟以6.98元/股的价格,将所持中静四海的51.65%股权转让给杉杉集团,交易对价为18.82亿元,交易完成后,杉杉集团成为中静四海的唯一股东。 此外,中静新华将直接持有的2.25亿股转让给杉杉控股,合计作价15.69亿元,但并未办理完过户手续。杉杉控股耗资34.5亿元,完成了对7.31亿股徽商银行内资股的实际控制,占该行总股本的6.01%。 除内资股外,中静系还通过中静新华香港、Wealth Honest、Golden Harbour 3个境外企业合计持有徽商银行约12.46亿股徽商银行的H股。 根据港交所披露的信息,这3家公司的股权拟转让给3家不同的境外企业——Dragon Sound、Joy Glory和Superior Logic,而这三家公司均与杉杉控股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截至2019年末,此项股权交易尚未完成交割。 杉杉系若要收购以上三家H股股权,需要支付86.97亿元,也就是说杉杉系总共需要动用121.5亿才能取得16.26%的股权,根据协议,杉杉系必须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杉杉系接盘徽商银行6.98元/股的转让价格是双方按徽商银行2018年6月30日净资产数据的1.5倍予以确定。而2019年8月份徽商银行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仅为2.8元/股左右。 为何给与如此高的溢价从中静系手中取得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位,或许与徽商银行即将回A上市有关。 早在2015年徽商银行便准备回A,但是由于股东内斗一直没有成功。2018年12月,徽商银行再次发布了A股上市计划,拟以1元面值发行不超过15亿股。2019年,徽商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通过了A股发行相关的多个议案。这也意味徽商银行回A“板上钉钉”。 2019年徽商银行营收310.74亿,净利润98.19亿,每股净资产7.17元/股,相对于其6.98元/股的收购价,其实杉杉系并不吃亏。相反,港股因为流动性问题,银行股估值普遍偏低,而回A显然是有利于徽商银行提升估值,这对于杉杉系来讲又将是一次“套利”。 杉杉系擅长的便是资本金融领域的运作,尤其是其掌门人郑永刚在资本市场中更是被称为“壳王”。而其最出名的金融投资当属宁波银行,杉杉是宁波银行的发起股东之一。2007年,宁波银行上市,郑永刚收益颇丰。 据不完全统计,杉杉减持宁波银行所获得的收益超过30亿。除了宁波银行外,杉杉股份还持有稠州银行股权。 关于金融投资,郑永刚表示,杉杉只是做财务投资,不是银行的大股东,也不用考虑经营的问题,所以赚到钱自然就退出。 杉杉系资金紧张致交易延期是双方互诉法庭的根本原因? 正当外界认为中静系退出徽商银行,杉杉系入主后,中静系委托香港某律师事务所就“董事会不当行为”向证监会及联交所递交投诉函打破了平静,这表明中静系旗下Wealth Honest Limited、中静新华资产管理(香港)仍持有徽商银行H股股份,为其股东方。 事件的起因是关于蒙商银行。2月6日晚间,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计划一次性出资不超过36亿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参与发起设立一家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持股约15%。此后股东大会中静系反对审议批准关于参与发起商业银行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资产负债的议案。并向联交所递交投诉函。 原本出清徽商银行给杉杉系,为何中静系仍为徽商银行股东方。双方发生争议致股权交割失败? 据媒体采访中静系掌门人高央所述,双方本来约定2019年11月15日付清全部款项,但是后来协商2019年12月底付完,今年1月底付完,春节前付完,3月底付完,直到今年 5月份,钱款还是没有付清。 从高央所述了解到,杉杉系或许是因为121.5亿的资金短期难以筹措而导致的延期以至于收购流产双方互诉。 杉杉集团由宁波人郑永刚创办于1989年,早期主要做服装业务,1996年旗下杉杉股份上市,目前已形成投资、锂电池、服装并进的格局,而上市公司杉杉股份也是杉杉集团的资本运作平台。 2019年,杉杉股份实现营业收入87.80亿元,同比减少1.96%;实现归属净利润2.70亿元,同比下滑75.81%;实现扣非净利润1.61亿元。同比下滑46.88%。 此前,2017年、2018年,杉杉股份归属净利润分别为8.96亿、11.15亿,同比暴增171.42%、24.46%,主要源于宁波银行的股票出售。 2020年一季度,杉杉股份净利润亏损8370.03万元,由盈转亏下滑幅度达336.47%。 而就在杉杉股份营收净利润下滑之际,6月10日,杉杉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以现金收购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交易基准购买价为7.7亿美元(约合55亿元人民币)。 框架协议显示,杉杉股份以增资的形式取得该持股公司70%的股权,对于剩下的30%股权,杉杉股份将在未来分三年依次收购5%、10%及15%股权。 为保证此次收购顺利进行,杉杉股份同时发布定增预案,拟募集不超过3.37亿股,发行价格为9.31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36亿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杉杉股份的货币资金为22.42亿元,亦不足除去募集资金后所需23亿自有及自筹资金。并且此后三年还需支付超23亿元收购LG化学剩余30%,资金压力巨大。 2020年一季报显示,杉杉股份有息负债高达66亿元。其中,短期借款38.92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1.19亿元,长期借款15.9亿元。 而在旗下上市公司资金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杉杉系要在短时间拿出121.5亿的资金来取得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之位,似乎不切实际。(未完待续)
中国经营网2020-07-19。2020年7月15日,在中静新华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办公室中,《中国经营报》记者见到了近期陷入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中的中静新华董事长高央。高央告诉记者,近期,已有4家意向买家,就认购徽商银行股份与其进行了洽谈,同时他称:“欢迎有意向的买家来找我谈。” 日前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就徽商银行(03698.HK)股权转让一事陷入纠纷,双方均指责对方违约在先。根据杉杉控股的公告,其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静新华提起了诉讼;6月19日,中静新华也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杉杉控股指责中静新华“隐瞒被诉事实,采取欺骗手段恶意诉讼”。高央则称:“杉杉控股6月2日提起诉讼,既没有口头通知,也没有书面通知我,直到他们7月10日发了公告我才知道。” 除此外,记者注意到,双方在已经产生的交易款方面存在10亿元差别,中静新华方面确认,截至2019年6月1日,其已收到杉杉控股48.90亿元,而杉杉控股对交易款项的确认则为38.90亿元,比中静新华确认的少10亿元。 背后的隐情究竟是什么,曾经的合作伙伴为何走向反目? 关于10亿交易价款 《中国经营报》:为什么中静新华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款和杉杉控股确认的数字相差10亿元? 高央: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算的,但我们有结算明细。2019年8月20日,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订了《框架协议》(《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应于2019年11月15日付清交易总价121.50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以后,杉杉控股先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了24.3亿元定金,2019年11月15日又支付了5亿元,因此截至2019年11月15日,杉杉控股仅累计支付29.3亿元。到了2020年4月底又分别支付了两次款项,截至2020年6月1日,共累计支付48.9亿元,尚余超过72亿元人民币交易对价未付清。 但是,随后杉杉控股向我们提条件,说他们资金紧张,再向我们借10亿元,我们又通过旗下公司向杉杉控股指定的公司(账户)汇了10亿元。但这是两回事,两个交易不能算在一起。但杉杉公告披露累计向我们支付了38.9亿元,这不是虚假陈述嘛。 《中国经营报》:2019年11月15日,你们协议规定最后的付款日后,中静新华同杉杉控股之间是如何沟通的? 高央:整个合作的《框架协议》是我和郑总(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直接沟通的结果,我带个助手,他带个助手,我们直接谈的。2019年11月15日以后,郑总多次来我这里,每次都是说在努力融资筹款中,每次都这样(说)。 关于“设置障碍” 《中国经营报》:杉杉控股公告称:“中静新华在2.25亿股内资股的转让中,拖延提交资料,设置障碍,所以这笔股权至今未过户到杉杉控股名下。” 高央:第一,我方没阻碍过杉杉控股;第二,也不存在不配合。因为申请股东资格是买方去申请的,中静新华作为卖方不需要申请,因为中静新华已经是股东了,监管部门要批的是买方的股东资格,因此应该是他们去申报,要上报给董事会和安徽银保监局。至于说我方不配合,他们能拿出任何我们阻碍他们申报的证据吗? 我认为,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诉讼给我制造困难,让我答应他们的条件。 《中国经营报》:什么条件? 高央:他们的条件就是我方不要没收定金,不收滞纳金。滞纳金截至目前已经超过10亿元了。 《中国经营报》:你对接下来的诉讼有赢的信心吗? 高央:我必胜啊!因为我有证据,中静新华没有(做过)任何违约的事情。 关于“恶意上诉” 《中国经营报》:杉杉控股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6月2日先行立案,诉讼材料已送达中静新华,中静新华对此明确知悉。” 高央:我们至今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直到他们的公告发出来我才知道我被告了。 2020年6月8日,杉杉控股的律师,还有他们外聘的两位律师来找我,谈协议终止后续相关问题的处理,但并没有告知他们已经起诉我了。6月2日,郑总还给我发短信、打电话,还找了我们俩共同的朋友来跟我协调,说要好好地、友好地协商,对我方的公告表示赞赏,等等。而他在跟我“友好洽谈”期间,已经私底下起诉我了。 《中国经营报》:杉杉控股公告称:“中静新华采取欺骗手段恶意诉讼。” 高央:到底是谁恶意呢?他们说他们先告,我们后告。但他们又没有跟我讲,我不知道他们先告啦。 实际上《终止函》(《关于终止<协议>的通知》)我们是6月2日凌晨发出去的。6月1日我们双方就如何处理违约事项进行谈判,他们说晚上回去做文件,结果我们的人在他们那里等了4个小时,他们的人又不回应。所以我们在6月2日凌晨向杉杉控股发出了《终止函》。 因为《终止函》上面写着10个工作日内杉杉控股应完成《终止函》上要求的事情,即把中静四海的股权恢复原状。另外,把欠我方的10亿元(借款)还给我方。所以我们是在《终止函》发出去10个工作日后才开始准备起诉。 他们公告7月10日(星期五)发出后,我们7月13日去中证登核实发现,我们的股权已经被冻结了。 《中国经营报》:杉杉控股公告称,“股权转让案应移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为什么你们选择在安徽黄山中院提起诉讼? 高央:第一,我们合同约定诉讼法院应为原告所在地;第二,我们这个合同的标的不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已经过户给杉杉控股的是中静四海的股权,和金融有什么关系呢?另外,他们另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中静新华将其持有的徽商银行的2.25亿股内资股过户给他们。但是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这个没(在内地)上市的不算,仍然不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徽商银行在香港上市,H股也不归内地法院管辖。 关于损失 《中国经营报》:你们在诉讼请求中称,由于杉杉控股违约,给你们造成的损失约88.82亿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高央:具体的涉及到诉讼细节,我不方便说。虽然在国内,预期收益不能算损失,但如果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杉杉控股按时把钱给我,我当时已经谈好的两个项目就已经投掉了,我可能就已经赚了几十亿元,甚至更多。 《中国经营报》:《框架协议》终止后,对中静新华的现金流会有影响吗? 高央:基本上没什么变化,我们不卖的话不也是这样嘛。唯一的影响就是我们没卖出去,所以我们要告他们,让他们赔。 《中国经营报》:中静新华的债务即将到期,尤其是“16中静02”2020年8月份就进入回售期了,如果中静新华资金有压力,如何应对这些马上到期的债务? 高央:我们所有的损失都是杉杉控股造成的,我让他们赔呀(笑),就这么简单。如果杉杉控股按时向我方付清了款项,我所有的债都付掉了,连利息都不用支付了。但就是因为杉杉控股没有及时付清交易款项,中静新华所有的损失都是杉杉控股造成的,我会追加我的诉讼请求。 不过,我们兑付债务并不仅仅靠账面资金,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的融资安排。 将继续出售徽商银行股权 《中国经营报》:这笔交易告终后,你会继续持有徽商银行的股份,还是继续出售? 高央:会继续出售,但我不会再卖给杉杉控股了。目前有四五个合作伙伴已经在跟我谈认购徽商银行股权的事,我欢迎有意向的买家来和我谈。 《中国经营报》:为什么不打算继续持有? 高央:如果有一个很好的价格能卖出去,为什么不卖呢?我从2005年投资徽商银行股权,到现在已经持有十几年了。 《中国经营报》:你和郑永刚很多年前就有合作,属于多年的合作伙伴,为何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高央:其实我们就合作过一次,后来大家就没什么交集了。本来我们说好,通过中静四海,一人一半投资徽商银行,但后来他不投了。包括后来我和中静四海的其他股东因为一些股权协议打官司,他也不参与,后来我打赢了官司,赢了股权,中静新华所持中静四海的股份就超过了杉杉集团。 采访后记: 据媒体报道,杉杉控股方面表示,安徽黄山中院已将上述案件移交到上海金融法院。但中静新华方面告诉本报记者,对此仍不知情。中静新华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2020年7月16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7月14日发出的有关诉讼材料。
【高央再谈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生变:曾配合杉杉签附属协议】https://wap.eastmoney.com/a/202007211562935346.html 高央再谈徽商银行股权转让生变:曾配合杉杉签附属协议 澎湃新闻 2020-07-21 有关徽商银行(03698.HK)的百亿股权纠纷案仍在继续。7月20日,中静集团董事长、中静系掌舵人高央再次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提到了在原协议到期前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徽商银行的百亿股权转让纠纷再次扑朔迷离了起来。 2019年8月20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代表全部买方)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代表全部卖方)签订了《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中静系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徽商银行股份以121.5亿元的总价转让给杉杉控股。 根据《框架协议》,2019年11月15日,杉杉控股需要付清全部款项。但是一直到今年6月1日,杉杉控股也没有付清全部款项。6月2日凌晨,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发布了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当天,杉杉控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中静系也不示弱,很快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中静新华认为,杉杉控股应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徽商银行股权转让全款,但截至今年6月1日,杉杉控股并未付清全款,违背了协议;杉杉控股则认为,中静新华在办理徽商银行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材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导致到今日仍未完成过户,违背了协议。 7月20日的采访中,高央向澎湃新闻透露,在杉杉控股在原本协议付清全部款项的日期到来前半个月,中静新华和杉杉控股还签订了一份从属于框架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10月底,杉杉控股提出启动中静新华所持约2.24亿余股徽商银行股份的转让报批工作,但希望中静新华配合另签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高央对澎湃新闻表示:“我们说直接拿《框架协议》报批就可以了。杉杉不愿意,那个时候杉杉还没决定已经披露境外的三个收购主体跟他们是关联的还是不关联的,他们还在考虑当中。因此,希望我们另外签个合同给他们,我们考虑到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为推进交易也可以配合签订附属子协议,于是在与《框架协议》条款不冲突的前提下也同意了。” 根据《协议框架》,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及杉杉控股指定的主体转让的资产包括:中静新华持有的2.2478亿股微商银行内资股股份;中静新华持有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的51.6524%股权(中静四海公司持有徽商银行内资股,该51.6524%股权对应徽商银行2.696亿股内资股);中静新华境外主体合计持有的徽商银行12.4586亿股H股股份。 2019年11月1日,中静新华与杉杉控股签署了针对中静新华所持徽商银行内资股2.24亿余股的《股权转让协议》。据高央透露,杉杉控股还请了公证员到中静新华在上海的办公室进行公证签署。 “关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有两个核心的要点,第一,这份协议不是我们有义务提供的,是杉杉要我们帮忙,我们配合签署的;第二,当时他们需要,我们配合,但现在杉杉反而拿这个作为依据来告我们违约。”高央称。 根据杉杉控股7月10日发布的声明,杉杉控股已于今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并且杉杉控股在公告中称“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6月2日先行立案,且诉讼全套材料已送达中静新华,中静新华对此明确知悉。” 对于何时知悉杉杉控股将中静新华告上法庭一事,高央在接受澎湃新闻第一次采访时就明确表示“我是7月10日看到杉杉控股的公告,才知道中静新华在6月2日被起诉了。” “法院有没有送达是法院的事情,但是杉杉怎么可以声明法院已经送达了呢。那不是在捏造事实?”高央说。 高央给记者看了上海金融法院寄到中静新华上海办公室的民事起诉状,签收日期显示为2020年7月16日15时。“这份民事起诉状之所以能收到,还是因为我们的律师在7月14日跟上海金融法院主动联系了。”高央强调。 高央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杉杉控股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后,杉杉掌舵人郑永刚在四天后的6月6日,还曾短信与其沟通,短信中,郑永刚对中静新华6月3日发布的公告表示是“客观的友好的”。 6月3日,中静新华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公告》,公告显示,由于杉杉控股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经公司一再催促,杉杉控股仍未就支付剩余款项给出合理的时间表,中静新华已向杉杉控股发出了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 6月8日,杉杉控股委托律师来到中静新华与高央进行沟通。“律师跟我沟通中,丝毫没提6月2日杉杉控股已经去上海金融法院告我的事情。”高央说,“今天回想他们为什么做这种事情,就是为了通过这个捏造的官司,让法院查封我们的财产来影响我们在市场上的形象,影响我们和合作伙伴的关系。逼迫我让步,接受他们的不付钱或少付钱的要求。” 7月17日,中静新华收到了黄山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黄山中院)将案件管辖权移交上海金融法院的通知。黄山中院的通知书显示,杉杉控股基于《框架协议》发生的争议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同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杉杉控股与被告中静新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在后,且本案是基于《框架协议》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交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7月6日,杉杉控股收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向黄山市中院申请将此案裁定移送给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我仍然认为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在黄山中院,这个管辖权我也会去争取,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高央对澎湃新闻表示。 关于徽商银行的股权转让,高央表示,目前有4家正在和他联系。“其中3家在中静新华对杉杉控股发终止函之前就来找过我,但是当时因为没有发出终止函所以在等待。”
新浪财经2020-08-17澎湃新闻。 5家安徽辖内银行共计被罚171万:因反洗钱领域违规等行为。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官网披露的罚单显示,5家银行安徽分支机构因反洗钱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总计171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0年8月7日。 被罚的5家银行为徽商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分行。 徽商银行 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备案类账户开立未及时备案;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未备案;经收预算收入未在规定账户核算,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核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处罚款49.5万元。 在徽商银行收到罚单等同时,徽商银行3个支行行长也收到了罚单。罚单显示,徽商银行合肥香樟大道支行行长徐慧因为未按规定开展初次客户身份识别被罚款1.2万元;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行长唐勇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被罚1.2万元;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行长胡昊因未按规定调整客户风险等级被罚1.5万元。 东莞银行合肥分行 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备案类账户开立未及时备案;个人银行账户开立超期限备案;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东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王园园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被罚款2.5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分行 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显示:涉农贷款分类不准确;延解、占压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处罚款27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分行2个支行行长也因此受罚。中国工商银行池州东至支行行长金仁芳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被罚1.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池州贵池支行行长陈诚因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被罚1.2万元。 中国银行淮北分行 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存款账户归属错误,企业担保方式统计有误,小微企业主统计有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备案;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企业)信贷信息;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处罚款37万元。 中国银行淮北分行副行长欧阳浩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企业)信贷信息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被罚3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分行 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备案或未及时备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备案或未及时备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继续使用;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处罚款26.5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昱城支行副行长王剑因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被罚款1.2万元。 澎湃新闻发现,5家银行的罚单都有一个共同违法违规事实,即“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属于反洗钱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早在2017年,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通知提到,银行要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效开展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019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提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在规则制定、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被银监分局罚2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21日,黄山银监分局公布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主要负责人为王德发,该行存在信贷资金改变用途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黄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千龙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日公布了安徽银监局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决定书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戴赟赟,该支行存在违规吸收存款的违法违规事实。 安徽银监局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罚款2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
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被银监分局罚2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21日,黄山银监分局公布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主要负责人为王德发,该行存在信贷资金改变用途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黄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千龙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日公布了安徽银监局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决定书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戴赟赟,该支行存在违规吸收存款的违法违规事实。 安徽银监局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罚款2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
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被银监分局罚2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21日,黄山银监分局公布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主要负责人为王德发,该行存在信贷资金改变用途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黄山银监分局决定,对徽商银行黄山分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千龙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日公布了安徽银监局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决定书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戴赟赟,该支行存在违规吸收存款的违法违规事实。 安徽银监局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罚款2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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